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
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
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还
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物和信息资料。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
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
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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