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以下约定:
第二十九条 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有竞
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
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
保密资料。
双方约定: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情况,
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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