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
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
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
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
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
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
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
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I50%的工
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
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可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
资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
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
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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