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第一条)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
(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验资;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
(1)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③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教材第三、四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