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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 CPA法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6)

发布时间:2021-06-1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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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

3.过失责任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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