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1.连带责任含义
(1)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数的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请求所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也有权请求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单独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2)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就其清偿超过自己应分担的部分,要求其他的债务人按各自应承担的部分给予补偿。
2.补充责任含义
(1)补充责任是指对主责任的补充清偿责任。
(2)所谓主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首先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主责任是被审计单位
(3)当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来清偿,这里的补充责任人是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的编制人,信息的见证人,信息的使用人
公司管理层,CPA,厉害关系人
3.连带责任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