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第十条)
1.分支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事务所的组成部分,其民事责任由事务所承担;
2.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过失判断依据
一、过失判断依据之一
负责审计的CPA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二、过失判断依据之二
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例如: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以及函证程序的替代审计程序实施;期末存货实施监盘或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时是否执行了替代审计程序,等等。
三、过失判断依据之三
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四、过失判断依据之四
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