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政府。作者提出:我们不应该因为半法治而感到自卑,而应该想想哪种更好。在我国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关于法律效力与政府这个问题上,我们更多的是应该思考一下,而非武断的认为谁应该受制于谁。也许法律应该凌驾于政府之上,可以更好的体现法治化与民主化。但由此政府的一些特殊权利是否又会被限制,如果恰好这些权利可以造福于人呢?
在英美国家坐在法官旁边的陪审团对判决结果有着绝对的影响,决定着法律的制裁,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在确定有关案情证据的时候,需要的不是极为冷峻的理性而是一般人们的常识感觉,因为后者更为可能贴近案情实质,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法治与民主的结合,在审判中保护民众的声音,因而我认为在审判中民众的声音一定要有充分的体现,也更能保证法律的人性化、合理化,而不违背人性的准则,体现民意扬法院之威,给人们更多的法院对法律的承诺,让人们对法律制裁更信任并自愿遵守。
虽然法律已经给了硬性的规定,正如白纸黑字,不容忽视,但在一般规则之下也应该有自由量裁。法治的目的在于实现同样情况下同样对待。法律即为一般规则,在一般规则的指引下处理相同情况便为公平。有一般规则便不可以有自由量裁吗?显然是不对的。如果一个小偷偷了别人的东西,而另一个人又偷了这个小偷所偷来的东西,那么她们两个人都应该受到相同的处罚吗?显然不完全是,因为前一个小偷所偷的东西他自己并非这个东西的所以者,而后一个小偷是因为前一个小偷是小偷的身份才去偷他的东西的,她们在目的动机上显然是不同的。如果在一些问题上涉及道了道德问题呢?也不能自由量裁吗?又如泸州遗赠案例中,法律与道德也不能自由量裁的吗?因而,自由量裁一个呗承认,在愈多场合它比硬性的法律条文更为合情合理,也更能满足法律的最终目的。
制裁的依据在制裁中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法律希望被承认和信服的话。作者在此书中提到诱供无效。诱供被一些人认为是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因而不被一些人所接受,这是由于人权至上的观点所致。的确,在细想之下诱供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诱供之下,有些犯人说出了不属实的话,那并不是出于她们的本心,这样对案件的审判也造成阻碍。对于你说什么法官裁判什么,西方认为法律尤其是实体方面的法律,是一种人的权利制度,其设置的出发点主要是主体的权利保护,人们完全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除了以上总体归纳的三点外,作者在书中也同样讲诉了恶法亦法、善意的违法、道德与法的关系、正义与法律、法律的矛盾等问题。对法进行全面讲述。 这一场绵绵细雨从西窗飘进了我的心里,我想也同样飘进了无数中国人的心里。
当今中国力推法治,而首当其冲重要的是我们对法的理解和把握。人们认识到如果希望更为少的成本进入人际关系参加社会运作,甚至融入繁杂的世界,理解根植于生活之中然而又提升为国家权力符号的法律秩序自然顺理成章。于是,了解法律,明确权力与义务便顺理成章。作者的这本书引人思考,对于法的理解加入了新的东西。法治即为希望建立更好的社会秩序,更加造福于民。
法律是一种最高的社会准则,是值得我们尊重的。我们之所以是人是因为我们会思考,对法律的思考也是我们历来在做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当代中国人对法律的信仰近乎疯狂,大家信法更试图懂法理解法,而更重要的是思考法。而《西窗法雨》在不知不觉中牵引我们的思维,带领我们进入更深层次的思考中。这种思考正式我们当前所需要。在不断追求法律的公正,也许这样才能让法律更好的服务于人于整个社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