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每月工资、薪金所得=156000÷12+2000=15000(元)
另外156000作为年终奖在年底一次发放。则张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税后所得为:
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000-2000)×20%-375=2225(元)
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225×12=2670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6000×20%-375=3082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6700+30825=57525(元)
比原来少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4525-57525=7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思路是一种基本安排,在这种基本安排中还要考虑,按照现行年终奖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只扣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只有1个月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还须对上述基本安排进行调整。
2. 2009 年11 月,某明星与甲企业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合同中规定,该明星在2009 年12 月到2010 年12 月期间为甲企业提供形象代言劳务,每年亲自参加企业安排的四次(每季度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并且允许企业利用该明星的姓名、肖像。甲企业分两次支付代言费用,每次支付100 万元(不含税),合同总金额为200 万元由甲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该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假设仅考虑个人所得税)
由于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划分各种所得所占的比重,因此应当统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年中甲企业累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1 168 235.29×40%-7000 )×2=920 588.23 (元)
请对该项合同进行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
答案:本案例中明星直接参加的广告宣传活动取得的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明星将自己的姓名、肖像有偿提供给企业则应该属于明星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甲企业能够将合同一分为二,即先签订一份参加广告宣传活动的合同,每次向明星支付不含税收入20 万元,再签订一份姓名、肖像权使用的合同,向明星支付不含税收入120 万元。则支付总额保持不变,只是签订了两份不同应税项目的合同。实施此方案后,甲企业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 l )甲企业应当扣缴该明星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
( 2 )甲企业应当扣缴该明星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只有一档20 % )
=
合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35 294 . 12 + 228 571 . 43 = 563 865 . 55 (元)
由此可以看出,按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合并缴纳,共节约税款356 722 . 68 元(920 588 . 23 一563 865 . 55 )。
第八章:
1.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2009 年11 月15 日,该公司出售一栋普通住宅楼,总面积12 000 平方米,单位平均售价2 000 元/平方米,销售收入总额2 400 万元,该楼支付土地出让金324 万元,房屋开发成本1 100 万元,利息支出100 万元,但不能提供金融机构借款费用证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7%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比例为10%。 假设其他资料不变,该房地产公司把每平方米售价调低到1 975 元,总售价为2 370 万元。
计算两种方案下该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和获利金额并对其进行分析。
答案:
第一种方案;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24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324(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1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324+1100)×10%=142.4(万元)
○4加计20%扣除数=(324+1100)×20%=284.8(万元)
○5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400×5%×(1+7%+3%)=32(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合计=324+1100+142.4+284.8+132=1983.2(万元)
(3)增值额=2400-1983.2=41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