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起源于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颁布实施的《济贫法》。随着社会发展,社区工作(community work)逐渐成为以整个社区以及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推动社区工作平衡发展的一种专门的社会工作。与之相适应,专业从事社区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也应运而生。社会工作发展到现在,均已实现了职业化和专业化,这就意味着,从事社会工作必须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系统训练。如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社会工作者同医生、律师一样,没有获得执业资格,是不能从事社会工作事务的。社会工作者是专门从事社区社会工作的人员,而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主要在社区社会组织中从事某一方面的专门工作,如老年陪护、卫生护理、法律援助等。此外,还有一些从事社区服务工作但并非社区居民的人员。
居民参与型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指社区居民自发成立的,成员完全或者主要是社区居民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发达国家,居民参与型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服务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的主要力量。德国各级行政部门数量不多,但各种各类的非政府组织、社团组织、非营利性机构、志愿者组织比比皆是。这些中介组织起到了政府与社会各种利益群体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公民需要提供多样、方便的服务。
三、居民参与型社区社会组织对社区服务体系建立的作用
如前所述,当前中国社区服务体系面临的难题是如何调动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居民参与型社区社会组织解决此问题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表现为:
第一,居民参与型社区社会组织比政府组织在为居民提供服务上更为便利。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都证明,在社区层面,社会组织比政府能够提供更好的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