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提出风险应对方案。
第四十三条
在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参照我行《贷后管理手册》和重庆银发[2008]年17号文件《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银行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银行将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四十五条 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将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四十六条
并购贷款业务档案是指银行在办理并购贷款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可备考查利用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总称,各经营机构应按照银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保存本业务项下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并购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均参照我行《贷后管理手册》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战略合作伙伴
第四十八条
银行积极与国际国内知名的、具较高专业水平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合作主要采取如下方式:合作共同提供并购贷款业务及相关服务;由合作机构提供培训、产品、人力、技术支持等协助服务;银行将自身无法运作的服务项目转包给有实力的合作机构等。
第五十条
各经营机构可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推荐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或专家顾问,总行公司银行部将择优筛选,整理名单,形成统一的合作伙伴库,全行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银行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同时可开展相应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的有关操作参照《银行对公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