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由项目执行小组内部经营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成员指导和协助完成。在全面分析并购贷款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完成《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协同国际业务部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二十八条
评估并购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二十九条 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银行的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三十条 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