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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分行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构并购贷款业务的实施意见,上报总行备案,需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备的,由异地分行同时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实行。
附件一:《并购贷款项目准入申报表》
附件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附件三: 《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附件四: 《银行并购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