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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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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可聘请外部投资咨询、法律咨询、资产评估咨询、税收及会计顾问类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并购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外部中介机构须经总行公司银行部核准。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分为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业务审

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环节,并参照银行信贷业务现行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并对以上主要环节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一节 业务受理

第十九条

银行经营机构受理客户提出的并购贷款业务申请时,需按照银行要求收集有关材料,具体参见附件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基本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子公司”可不提供);

(二)目标企业基本材料(同上);

(三)并购方案,如并购计划、并购可行性分析报告、并购后整合计划等;

(四)并购交易依法合规的证明材料,如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准文件、登记或公告文书等;

(五)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书等;

(六)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

(七)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受理客户并购贷款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初步的调查评估(有关项目准入条件参照第二章有关要求)。经初步筛选后,受理部门对拟进行并购贷款业务的项目填写《并购贷款项目准入申报表》(附件一)上报公司银行部进行准入审查,公司银行部审核准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的并购行为是否合规、合理;

(二)并购交易是否能够成功实施;

(三)目标企业的并购溢价是否合理;

(四)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

(五)申请人是否能够按照并购贷款业务合同约定支付本息;

在告分杂程度和专业性和技术性较高的并购活动,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应(六)申请人主观或客观违约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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