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银行部予以准入后,牵头组建并购贷款项目执行小组。项目执行小组以公司银行部和经办机构为主体,必要时引进外部专家参与。小组组长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负责项目小组成员的内部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小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小组中经营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及方案设计、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贷后管理、项目的总结和回顾等。
第二十三条
尽职调查由项目执行小组内部的经营机构成员负责、其他有关成员协助完成,由经营机构成员撰写《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小组除按照银行现行相关制度对并购方企业和目标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了解以下内容:
(一)并购方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二)历史信用记录,有无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并购方企业与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和工艺、行业准入和技术壁垒、商标等直接影响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四)并购方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是否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
(五)并购方企业能否通过并购实现整合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利润率;
(六)并购方企业能否通过行业整合,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效应,提升生产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
(七)“子公司”注册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本金的到位情况;
(八)并购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
(九)并购双方所属行业的产业政策;
(十)担保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十一)并购交易的自有资金调查,包括自有资金来源、落实方式、成本、期限等;
(十二)目标企业的股东和组织结构,及直接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对并购交易的态度;
(十三)并购交易的方式(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 (十四)股权或资产的收购方式(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 (十五)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溢价情况。
第二十五条
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银行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