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市场运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十一)并购方企业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其资金来源符合我行对自筹资金认定要求;
(十二)并购交易价款自有来源为并购方企业股东借款的,并购方企业股东应承诺其借款清偿顺序位于银行贷款之后;
(十三)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并购贷款业务应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十四)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并购贷款所对应的并购交易,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并购双方具备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够通过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的整合形成协同效应;
(二)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已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四)属于溢价收购的,溢价比例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五)同时使用固定收益类工具作为收购资本金来源的,该工具不得设置任何偿付优先权。
第九条
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原则上,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银行将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十条
并购贷款以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担保变更手续和相关信贷合同,保证我行担保权益连续、有效。
第十一条
并购贷款应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而不得向以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财务性并购活动提供并购贷款。
第十二条 并购贷款业务按我行集团授信管理办法和公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纳入相应的授信额度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并购贷款业务的战略制定和业务指导机构,其职责是结合银行实际,建立明确的业务发展战略,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参照《银行限额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