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则可能导致人头落地;其他案件,也会使当事人及家人在升学、入伍、就业、贷款、出国等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遭人嫌弃。
这种状况下,他们怎么可能信赖司法?怎么可能不在群体性事件中成为“无直接利益”参与者?冤假错案,蚕食的是司法公信力,吞噬的是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冲击的是国家司法体制,动摇的则是党的执政根基。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为我们的司法、执法工作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如果发生冤假错案,连底线都守不住了,那还谈何公平正义?
冤假错案,是人们的日常习惯用语。所谓冤案,是对人而言的,即一个无罪的人定为有罪;所谓假案,是对事而言的,即把一个不存在的“事实”作为一个犯罪案件;所谓错案,是就结论而言的,即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入人罪。从法律意义上讲,冤案假案也是错案。但一般而言,冤案假案都是主观故意的过错。既然如此,今后就不应该允许其发生,必须坚决杜绝。否则,就是执法犯法了。
如果排除了执法者主观方面的故意因素,错案的发生多与当时环境下的执法理念不科学、办案制度与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有关,也与执法者的责任心不强、办案能力水平低下有关。杭州这两起错案发生在十几年前,当时我国刑事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也不是很规范,刑事技术水平也没有现在这么高。而且在长期“严打”的环境下,不少办案民警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重破案轻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思维定式,加之案多人少,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最终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人非圣贤,孰能无错?但既然错了,就要认错,就要纠错。不管是主观原因出错,还是客观原因出错;不管是个人出错,还是集体出错;不管是当时纠错,还是现在纠错,都不能成为错案可以原谅的理由。错案就是错案,办了错案就没有功劳可言,纠错也是必须的,根本不存在什么“功大于过”的问题。
人难免犯错,但错案也是不是难免发生的呢?我看两者不能画等号。我们办一个案子,不可能是一个人办,也不只是公安一家办,只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办案,在侦查、起诉、审判每一个环节守住底线,错案是可以防止的。防止错案发生,公安侦查是第一个环节,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通知要求,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守住严防错案发生的第一道防线。
必须牢固确立不枉不纵的价值取向。作为人民警察,我们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刑事司法兼具惩治犯罪和保护无辜的功能,如果一味强调打击犯罪,而不对国家刑罚权加以限制,就有可能冤枉好人,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伤害;而过分强调保障人权,也可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