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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随着时间的延长,当研发项目对企业的
合作的企业收入明显比成本共担式合作的企业
收入多。然而,当研发项目对企业的重要性较
大的时候(,采用成本共担式合作的企准=0.9)
业收入明显比固定支付式合作的收入多,而且
相差越来越大。总之,如果研发项目对企业总
收入影响较小的时候,笔者可以选择固定支付
式合作形式,而研发项目对企业总收入影响较
大的时候,笔者可以选择成本共担式合作形式。
合作形式的选择。如果一个研发项目对企业至
关重要,对企业的总营业收入有着重大的影响,
或者企业只有单一业务,涉及较少的行业,这
样的企业对于研发的成功非常看重。但研发活
动必然具有风险性,所以这些企业会尽可能地
提高研发成功率,降低研发风险。成本共担式总收入/万元总收入/万元重要性较小的时候(,采用固定支付式准=0.5)300250200150100500固定支付式合作成本共担式合作图4时间/月准=0.5时两种合作形式的总收入对比图企业对研发项目的依赖程度不同也会影响300250200150100500固定支付式合作成本共担式合作图5时间/月准=0.9时两种合作形式的总收入对比图合作不利于企业促使研发机构降低研发成本,从而导致较低的资源使用效率,使企业对研发项目的过大投入。由于研发成功对这类企业的重要性,企业意识到必须通过提高研发投入来提高研发成功的概率,成本共担式合作就成了双方都满意的选择,进而双方都能从研发成功中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一个研发项目所获得的收入只占企业总收入的一小部分,不会主导企业的总营业收入,或者企业在多个行业都有涉及,经营业务较为均衡,某一个研发项目的成功率对于这类企业不如上一类企业那么重要,企业就会既希望把项目的研发风险全部转移给研发机构,又想促使研发机构节约研发成本,固定支付式合作正好符合这类企业的意愿。从总资产可以代表企业规模的角度考虑,上面的结果也可以理解为企业规模大小对合作形式选择的影响。总之,这也与笔者仿真后得出的结果相一致,当研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较小(准=0.5)时,应该选择成本共担式合作,而当研发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较大(准=0.9)时,应该选择固定支付式合作。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研究产学研合作中企业与研发机构进行研发外包时合作形式的选择问题。根据新产品研发难易程度的不同以及研发项目对企业重要程度的不同,并将这些因素与研发风险相结合,企业在面对固定支付式合作和成本共担式合作时应该有不同的选择。研究发现:一是在同一种类型的研发项目中,如果企业追求较高的研发收益,伴随着研发难度也较大,相应的研发风险比较高,企业可以选择成本共担式合作以确保较高的研发成功率,尽可能降低研发风险,使双方都能从研发成果中获取较高的研发收益。而如果企业追求较为稳定的收入,伴随着研发难度也相对较小,相应的研发风险也比较低,这时企业可以选择固定支付式合作,这样既可以控制研发成本,也可以从研发成果中获取较为稳定的收入。二是在不同类型的研发项目中,如果研发项目的类型
对技术研发的要求较高,对应的风险级别
也较高,企业可以选择成本共担式合作。
如果研发项目的类型所要求的创新大多依
赖现有的基础技术,对技术研发的要求不
高,对应的风险级别也较低,企业可以选
择固定支付式合作。三是如果研发项目对
企业至关重要,该项目的研发收入主导着
企业的总收入,企业可以选择成本共担式
合作。因为这时确保研发的成功是企业的首要目的,而成本共担式合作可以通过提
SCI-TECHINNOVATION&
PRODUCTIVITY
-014-No.2Feb.2013,TotalNo.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