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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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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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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担任本所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合伙协议以及规章制度的权利;

(四)监督本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权利;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退出合伙的权利;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福利待遇的权利;

(八)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合伙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管理规定,认真遵守章程,维护本所的整体利益。当自身利益与本所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本所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主要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五)按年度完成律师执业证注册,保持其执业律师身份;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团结互助,不得从事损害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活动,不得诋毁本所律师及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觉维护本所得利益、声誉和形象;

(七)认真完成合伙人会议交给的工作任务;

(八)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有偿或无偿法律服务工作,不得从事与本所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九)除下列三项社会兼职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1)仲裁员;

(2)非盈利性的行业协会会员;

(3)社会公益性兼职。

(十)不得挪用本所资产,或擅自将本所名下的资产借贷他人或为其他个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保守本所秘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泄漏在执业期间所获得的本所机密信息。但当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公众利益有要求或该合伙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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