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五)未受到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或行政处罚以及行业纪律处分记录;
(六)承认本所章程;
(七)自愿缴纳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出资额。
第五十八条 加入合伙人的入伙程序:
(一)申请人将书面申请交推荐人,由推荐人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本所主任;
(二)本所主任根据本章程以及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并决定新加入合伙人的出资额;
(四)主任将合伙人会议决议通知申请人;
(五)新加入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签署章程、协议或补充协议;
(六)新加入合伙人在合伙人决议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出资;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伙;
(七)由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基于本人意愿,可书面申请退伙,但必须履行退伙手续。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为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致使执业律师身份丧失;
(二)因病或其它事由难以在本所工作或连续二年每年执业时间低于六个月;
(三)一年内二次无故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的。
(四)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本所的出资并在三个月内未补齐;
(五)严重违反章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
(六)合伙人会议认定的其他应当退伙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的程序:
(一)合伙人自愿申请退伙的,需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由合伙人会议作出书面同意退伙决议,并办理完毕有关交接手续,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退伙时间以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准。
(二)合伙人应当退伙或当然退伙的,依合伙人申请或合伙人会议作出的退伙决议,在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退伙时间以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将其除名:
(一)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二)合伙人因其过错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三)不遵守本所章程或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不执行本所规章制度的;
(四)其它应予除名的。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被除名的程序:
合伙人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通过,并以书面通知方式(或公告方式)送达被除名合伙人,除名自通知送达时生效。
本所根据生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到原审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被除名的,在承担相应义务或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后,可以取得应有的财产份额(但本所的知识产权除外)。
被除名的合伙人应当按照生效的合伙人关于除名的决议,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所应当终止:
(一)本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