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二)本所资产不足十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不足;
(三)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解散的其他事由出现的。
第六十七条 本所终止时,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合伙人组成。
清算期间,合伙人和聘用律师不得执业。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六十八条 清算办法由合伙人会议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协议另行制定,并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由清算组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所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的费用;
(三)清算日之前聘用律师和行政人员应得的报酬;
(四)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五)应缴纳的税款;
(六)本所债务;
(七)按合伙协议规定的办法由合伙人进行分割。
本所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清偿前,合伙人不能进行分配。在清偿完第(一)至(六)项后财产如有剩余,由合伙人按个人出资份额予以分配。
第七章 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条 本所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发生争议,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除对因财产发生争议不服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外,其他事项应当服从合伙人会议的决定。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合伙人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及章程规定,给本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章 协议的解释与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经半数以上合伙人提议或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据章程规定程序,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审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十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七十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并经审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未涉及的事项,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补充协议经审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七条 合伙人在本协议之外签订的与合伙事务有关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