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赔偿
的不同身份(普通人、劳动者)而有所不同,保持侵权法的相对独立性。4,从《条例》立法宗旨和主要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的补偿问题和建立规范的工伤保险体系,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也主要是针对此而言的,本文所述非其关注重点,片面强调和夸大上述特点在处理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工伤事故中并无实际意义,工伤补偿的最大特点即是其补偿性,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仅起辅助作用(甚至可理解为补充性的);而《解释》则主要是为了解决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采此做法更有助于平衡侵权人、用人单位、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七,总结语:在当前传统侵权法理论因其补偿功能存在缺陷而面临危机、劳动法体系尚待真正完善的法律环境下,在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的工伤事故中,如何处理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之间的关系这个课题仍有值得研究的地方,《解释》对有关问题的含糊和回避做法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有关的规定也有欠妥之处,如何充分发挥侵权法和工伤法规这二种法律制度的长处,更好地救济当事人,是当前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作为法律职业界的一员,应随时关注这方面的司法动态,本文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