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赔偿
工伤保险补偿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意义在于:第一,使每一个体发生的工伤损害的承担由全社会负责;第二,能够对遭受工伤损害的劳动者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第三,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能得到迅速的补偿成为可能。我国工伤保险补偿制度的特点有:第一,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参加保险,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一旦发生工伤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缴费主体仅仅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为此不需缴费;第三,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用人单位的参保率较低,即便如笔者所在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情况也不尽如人意;第四,对劳动者的补偿水平较低,如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仅为48-60个月的平均工资,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
比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工伤保险补偿制度的区别,可以看出:第一,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包括《解释》),而后者依据的是《劳动法》和《条例》(《条例》为行政法规)。第二,主体范围不尽相同,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主体包括一切人,即一切权利能力人均可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而后者的主体范围则要小得多,仅指职工,即我国境内得各种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第三,构成要件不同,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前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侵害人必须要有过错,权利人的请求才能实现,而后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能证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否则,只要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四,设立目的、具体功能不尽相同,前者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主体免受不法侵害,如遭受到侵害则使其“恢复原状”(或者法定的赔偿金),故具制裁、遏制、完全赔偿的功能,后者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具分摊风险、迅速补偿的功能,而没有合法和符合道德层面上的评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