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赔偿
在对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工伤保险补偿制度二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上,比较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大体有以下几种基本模式:一是以工伤保险补偿完全取代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以德国、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为代表,但是必须要以经济发展水平高、工伤保险等劳动保障制度较完善与补偿标准较高为前提。二是被害人对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可以同时请求,并可一并获得,此种模式为英国、我国台湾所采用,该模式被法学界普遍诟病,原因在于:其无法解释为什么受害人可以因同一损害而获得超出其已受到损害的利益,另外,在无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无法解释雇主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还要继续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过分加重了雇主的负担。三是被害人对于侵权法上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可以同时请求,但是其所获总额不得超出其受损的总额,日本即采此例,我国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采用的规定亦与此相类似。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在被害人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既遭受损害,又获得利益的时候,该被害人请求的赔偿金额中应当将已获得的利益(商业保险除外,因法律有特殊规定)予以扣除的一项损害赔偿计算原则,《民法通则》中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学术界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得到普遍遵守。损益相抵原则的理论依据来源于《民法通则》中所确立的“损害赔偿旨在填补损害”的精神,避免出现损害赔偿之后的被害人的状况更优越于损害发生之前的状况,从而防止引发较大的社会道德风险。
目前,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受损害的情况,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请求权可同时主张已不存在争议,但是,究竟是可以同时保有两种赔偿(即赔偿+补偿,两者无冲抵)?还是要求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其所受损失总和?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各有其道理,主张不能冲抵的一方认为:既然《解释》的精神是支持劳动者同时保有赔偿和补偿且并未明确规定(包括《解释》和《条例》)要进行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