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应根据出租产品的具体情况,按出租产品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出租产品卡片”,详细记录出租产品坐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租金单价等情况。
第138号科目 周转房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的实际成本。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管的房产,应设置“代管房产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在用周转房;
2.周转房摊销。
三、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周转房,应于投入使用时,按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贷记“开发产品——房屋”科目。
企业开发完成的商品房,在尚未销售以前,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应于投入使用时,将其实际成本自“开发产品”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贷记“开发产品——房屋”科目。
企业搭建的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临时性简易房屋,应于建成交付使用时,按实际搭建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贷记“开发产品——房屋”科目。
企业按月计提周转房摊销时,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房摊销);发生的维修费用,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修理费用,如果数额较大,先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然后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企业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其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周转房摊余价值,借记“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科目,按周转房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周转房摊销),按周转房原价,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
五、企业应根据周转房的具体情况,按周转房栋号(或楼层、房间号)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周转房卡片”,详细记录周转房坐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租金单价等情况。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