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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6)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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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记入增设的“外汇价差”科目。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将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所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并将买入的外汇额度在备查簿中登记。以购入的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外币户),按该外汇额度的账面成本,贷记“外汇价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

企业因发生销售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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