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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讲义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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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之间、企业之间的或者政府之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之间外汇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而相应产生的,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涉及到的外汇金额越来越大,刚开始用现金结算的方式越来越不适用,在银行成为支付系统的中介的之后,国际贸易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通过银行来结清。国际结算总是伴随着两个不同国家的资金往来,所以要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要么是个人、企业,或者是政府。

广义的票据:商业上的权力单据(document of tile),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者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这种权力单据要正式书写负责交付货币或者商品的人,还要书写有权索取货币或者商品的人。前者是债务人,后者是债权人,双方缔结一项简单合约,形成了对于金钱或者货物权利的书面凭证,这种凭证形成了广义的票据。这种凭证的权力是可以转让的,因此票据具有可以流通转让的特性,所以票据又是流通证券。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另一个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本课程讲述的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 一、 票据转让的形式

(一) 过户转让或者通知转让(assignment)

1. 写出转让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且由转让人签字

2. 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者书面通知原债务人,它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债务 3. 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力缺陷的影响。

4. 是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 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不是完全流通的证券。 (二) 交付转让(transfer)

1. 通过单纯交付或者背书交付而转让,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 受让人取得全部权利,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 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的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力缺陷的影响。 4. 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提单,仓单,栈单,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者及其银行汇票。准流通证券或者半流通证券。

(三)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1. 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者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

知原债务人。

2. 受让人获得票据,即取得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所有当事人起诉。 3. 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 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不记名债券等,完全可以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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