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人承诺在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赎单。 五、背对被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如果信用证不允许转让,或者实际供货人不接受买方国家银行信用证作为收款保障时,出口中间商则可以用以他为受益人的、并以他的往来银行付款的外国开立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品,要求他的往来行开立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也叫从属信用证,或者抵押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并且均衡的分批交货的情况下,进口方开出此种信用证可以节省手续费、保证金,出口方也可以省去等待开证和催证的麻烦。但是由于国际电讯的发达和费用的降低,循环信用证已经不多见了。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交易一方当事人要求,向交易的另一方开出的、为保证该当事人交易项下责任或者义务的履行而做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之负责人或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由于委托人未尽义务或者违约、过失。担保人应承担的付款或者赔偿责任,有时是第一性付款责任,有时是第二性付款责任。第一性付款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下的责任义务。只要保函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应当偿付受益人的索偿。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即如果委托人已经履行合同下的责任义务,或者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已经解除了交易合同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偿付责任。目前世界上很少使用第二性偿付责任银行保函,比较通行担保人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 保函与担保的区别:
1. 保函是书面的付款保证承诺,而担保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 保函是第三者以自己的信用来保证他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并承诺一旦出现相反情况,保证
进行某种支付,而担保既可以是担保人对他人行为或者不行为的保证,也可以是担保对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行为的保证承诺。
3. 担保的范畴大于保函,除保函业务外,担保还包括票据的保付、信用证的保兑等业务。保函
只是担保的一种形式。 (四)反担保人
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通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由于受益人所在国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受益人只能接受本国银行开立的保函。这样,委托人为了达成交易不得不请求当地的一家银行转托受益人所在国的一家银行开出保函。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所在国的这家银行就是担保行,而接受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所在国的银行发出开立保函的委托指示同时保证在担保人遭到索偿时立即予以偿付的银行为反担保人。
1.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押金或者质押品,有权拒绝作反担保人。 2.一旦开出反担保函,就有义务按其承诺的条款受理担保行的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