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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讲义(1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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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处理担保行的索偿时,认真审核是否符合反担保函的有效期和金额规定,如果反担保函规定有单据的话,还要认真审核。

4.如果发生赔偿,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如果委托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款项,有权处理押金和质押品。

5.有权不直接受理保函下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偿/索赔。

四、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二)不同点

(二)留置金保函或者保留金保函(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

在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口以及国际承包工程中,进口方或者工程业主在支付货款或者工程款时,常常规定先支付合同金额的90-95%,其余5-10%等到设备安装完毕运转良好,经过买方验收后再支付。这一小部分余额叫做保留金或者留置金,如发现机械设备、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双方洽商减价,便从保留金中间扣抵。

由于项目涉及金额比较大,压占了资金,出口商或者承包商希望提前收回这部分款项。留置金保函就是为对这部分尾款的提前收回做出的承诺担保。出口商或者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的一进口商或者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或者承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出口商或者承包商将把这部分留置款退回给进口商或者工程业主,否则,担保银行将给与赔偿。保函金额就是保留金的金额。 五、对销贸易类保函

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实质是进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方式。 (一)补偿贸易保函(guarantee for compensation trade)

在补偿贸易中,提供设备、技术一方为了防止以为对方不能按期、如数的补偿其设备、技术价款以及利息,自己可能遭受经济损失,往往会要求引进设备、技术的一方提供银行保函。设备进口方向设备供应方提供银行担保,向其保证: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能以该设备生产的产品,按合同规定返销出口给设备供应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者,以偿付进口设备的价款,又不能以现汇付款以及附加利息,担保行要按照保函金额加利息赔付给设备供应方。这种保函叫做补偿贸易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实际上是延期付款保函的一种延伸,仍然属于货款保付的担保范畴,但是由于补偿贸易的特殊性,又不同于延期付款保函。主要区别:补偿贸易下支付行为的发生与否同设备或者

技术提供方队补偿产品回购义务的履行与否相挂钩,而不象一般进口合同下的延期支付保函只是对产品买断的支付提供保证。保函金额通常为设备价款金额加利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根据进口设备方向设备供应方提供产品的金额而相应递减。

(二)加工/装配贸易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for assembling/processing trade)

在来料加工或者来件装配业务中,进料方(进件方)向供料方(供件方)提供银行担保,向其保证如果进料方(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能以该原料或者元件加工或装配,并按合同规定将成品交付供料方或者供件方或者指定的第三人。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者来见价款以及附加的利息。担保行就要按照保函金额加利息赔付供料方(供件方)。 (二)关税保付保函(letter of customs guarantee)

承包工程公司在国外施工,需要将施工器械运进工程所在地国家,在运入该国时,该国海关可以退还这笔税金。承包方为了避免垫付这笔税款,常要求银行向工程所在国海关出具担保,向其保证如果承包方在工程完毕后,未将施工器材撤离该国,由担保行支付这笔税金,这就叫做关税保付保函,又叫做“临时进口保函”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银行根据商业合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出具的,目的在于保证申请人履行某种义务并在该方为履约时,凭受益人所提交的表面上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单据或者文件代替委托人做出一定支付金额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备用信用证是独立性的担保,一经开出,就与作为其依据的基础合同独立,开证行在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时,不能以基础合同为条件。

(四)保释金保函(letter of bail guarantee)

载运货物的船只或者其他运输工具,由于船方或者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得货主遭受损失,或者因为碰撞事故造成货主或者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被当地法院下令拘捕,需要交纳保释金才能放行。可由船方或者运输公司向当地法庭提供银行担保,向其保证如船方或运输公司不能按法庭判决赔偿货主或者受损方所受损失,担保行赔偿。

三、备用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备用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跟单信用证大体相同,主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开证申请人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

2.开证银行认真审查后,开出备用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备用信用证。 3.如果开证申请人按基础合同履行了义务,开证银行就不必因为开出备用信用证而履行付款责任,其担保责任在备用信用证到期时解除;如果开证申请人违约,受益人可以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交单据和文件向银行索赔。

4.开证银行在收到索赔文件之后,认真审查,向受益人付款。 5.开证银行付款后,可以向申请人索赔,申请人有义务偿还。 四、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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