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在全部单据中起中心单据的作用。
2.便于进、出口商核对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或者信用证规定,单据是履约情况的书面证明,发票是由卖方为说明自己履约情况而提供的依据。 3.作为进出双方记账的依据。
4.在出口地和进口地作为报关、清关以及纳税的依据。 5.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6.凭光票付款时,通常用以明确有关交易的细节。 7.可以作为索赔、理赔的凭据。 (三)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又叫做签证发票。是按照某些国家法令规定,出口商对其国家输入货物时必须取得进口国在出口国或者其领近地区的领事签证的作为装运单据一部分和货物进口报关的前提条件之一的特殊发票。
领事发票是由进口国领事馆制定一种固定发票格式,要求卖方填写后由领事签章证实,交买方凭办报关进口等手续。领事发票的作用一是以领事发票代替产地证明书,以便核定货物的原产地,从而实现对不同国家的商品征收差别待遇关税;二是以领事发票代替进口许可证,课税防止倾销。 领事发票给国际贸易带来一些不便。所以我国除了首都北京之外,一般不接受前述零时发票的要求,一般也不接受领事签证。如果国外要求领事签证,应该按商务部有关的规定办理或要求其修改为中国贸促会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证代之。 (二)租约并入提单制度
租船提单因为持有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功能。
如果承租人持有提单,租约本身就是货运合同,如果租约与提单有不同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应该以租约为准,此时提单仅为接管货物的收据与提货凭证,失去了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
如果装让到第三人手中,就成为该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运合同,为了使租约约束与非租约当事人的收货人,消除提单与租约的矛盾,航次租约下的货物装船后,船长往往在提单上加个批注,一般将租约中所有的免责条款或者条件天宽或者运费条款或将他们全部并入提单,以此约束发货人或者收货人,此为租约并入提单制度。这也是租约提单无背面条款的主要原因。 (一)基本险别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单独海损部负责赔偿,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偿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偿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者推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