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开证行一开出信用证,它就承担了付款义务,信用证是开给受益人的,对于出口商来说,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里的第一付款人是指不要求以实际责任方先承担责任为前提的,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开证行或者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自主文件
信用证的基础首先是买卖合同;第二是买方(申请人)与开证行的申请书和担保协议;第三,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开证行才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但是这些文件是相互独立的,每个文件只能约束有关当事人。信用证独立与合同,不受合同的限制。虽然信用证条款中出现了合同号,但银行并不对合同负责。是否有合同,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银行一律不过问。另外,受益人也不能利用银行之间以及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上述契约关系。 (三)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据付款的原则。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符合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如果有明显的欺诈犯罪行为并有确凿证据,可以行使诈骗例外原则(fraud exception pricinple)作为补充。 银行只被要求和对单据表面的可接受性,而对单据的真伪等概不负责。这样就给不法的受益人以钻空子伪造单据的机会。如果发现确是伪造单据,法庭应该干预有着明显欺诈的犯罪行为,银行也应拒付伪造的单据。如果银行是受欺诈的一方或者在单据提交之前已经获知单据欺诈,或者虽然银行没有注意到,但是如果单据欺诈是明显的,银行有权利运用例外原则信用证下的款项,受害人即申请人也可以依据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发出禁止或者冻结付款命令给开证行。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方式结算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一个原则,两个只凭;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符合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符合。两个只凭:即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只凭规定的单据办事,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 (六)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开证行指定的或者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请求地对信用证项下汇票以及单据承担议付或者贴现义务的银行。议付银行承兑或者贴现信用证项下汇票后即成为该汇票的正当持有人,对开证银行以及付款银行享有不受其他权益约束的请求权,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议付银行又称为押汇银行。
议付行议付单据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为了防止开证行拒付后造成的损失,议付银行有权要求受益人提交总质押书,发生意外时,议付行有权处理单据,甚至货物,减少议付单据的风险。
第三节
跟单信用证的操作过程
开证申请人(进口
1)销售合
受益人(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