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工作,统一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保证换证复核工作客观、公平、公正,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换证复核工作。
3 核查依据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 (2)《公路水运工程工程试验检测等级标准》(交质监发[2008]274号) (3)《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交质监发[2008]274号)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质监综字[2013]7号)
(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06年7月27日 国家认监委 国认实函(2006)141号) (6)《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
4 职能划分及核查重点
4.1职能划分
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是指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申请,由原发证机构对其与所持有证书等级标准的符合程度、业绩及信用情况以及是否持续具有相应试验检测等级能力的核查。
部质监局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的换证复核工作以及属于部质监局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增项复核工作。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换证复核工作。
4.2现场核查重点
(1)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与等级标准及有关要求的实际符合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