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学
开’制度的救济途径和惩戒制度不健全”。2012年第1期
在回答“您认为法院在保障‘审判公开’方面还需作哪些符合现状的努力?”问题时(多项选择),有33位法官认为是“法庭设施、技术装备等相应物质条件”;有22位法官认为是“相关的经费保障”;有42位法官认为是“比较完善的配套操作规程”;有32位法官认为是“一定的救济途径和惩戒制度”;有
“比较完善、便于操作的法律规范”。还有9位法官选择了其他。35位法官认为是
在回答“您认为符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可以作为‘审判公开’的制度保障的是”问题时
“对违背‘审判公开’的案件可以以此作为再审的一个事由”,有44个(多项选择),获选最多的答案是
法官如是认为,占此次调研总数的77%;有16位法官认为是“对违背‘审判公开’的当事人剥夺其可能因此获得的预期利益”;有14位法官认为是“对违背‘审判公开’的新闻媒体暂时剥夺其采访报道权,并完善相关的处罚措施”;有11位法官认为是“对违背‘审判公开’的主审法官进行相关处分”。
通过上述四个对审判公开存在问题的原因与如何保障的相关问题的调研,
笔者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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