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优惠政策的研究
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国家发改委12月21日印发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积极推进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更好地发挥厦门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发展中的龙头作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全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经验与示范。
2、优惠政策
(1)创新两岸产业合作发展的体制机制
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配套基地、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支持在厦门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两岸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台重点产业项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优先对台放宽现代服务业市场准入,允许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积极推动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
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厦门加快发展,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促进产业升级和对外深度合作。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集美、海沧、同安、翔安4区除外)经认定的新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创新两岸贸易合作的体制机制
按照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要求,创新贸易管理和服务体制,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贸易政策,扩大对台贸易。
在厦门划定特定区域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探索实施鼓励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台湾企业在合作示范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降低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加快在厦门建设“大陆对台贸易中心”。
支持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等载体建设,适当放宽台湾商品免税额度限制,在一定的商品范围内和现有每人每天30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进入大嶝市场人员每人每天免税携带台湾商品的额度,促进厦台商贸业交流合作。
积极探索两岸通关便利化措施。深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3)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加快建设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