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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利许可方的义务:一是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二是向被许可方交付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被许可方的义务:一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擅自许可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专利,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专利许可证使用费。
7、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专利权的保护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第三人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特征:(1)行为人擅自实施了他人的专利;(2)行为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既无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3、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2)以权力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3)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4)全面覆盖原则;(5)等同原则;(6)禁止反悔原则;(7)多余指定原则。
4、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侵权行为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2)赔偿损失,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3)消除影响。
第四编商标权
第十七章商标制度概述
1、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含义包含以下方面:(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2、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味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不同的。商务标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宣传用语和口号。特殊标记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1996年7月颁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特殊标志有效期4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3、商标按照其使用的对象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按其构成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及组合商标。商标按其使用者的不同可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一般不允许转让。商标按其特殊性质可以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若干个近似商标,联合商标为一整体不得分开转让。防御商标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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