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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的条件:(1)独创性;(2)可复制性。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
3、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臵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程序,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程序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创性;(2)可感知性;(3)可再现性。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发表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其软件作品公之于众。(2)署名权;(3)修改权;(4)复制权;(5)发行权;(6)出租权;(7)信息网络传播权;(8)翻译权;(9)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为自然人终生及死亡之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6、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3)故意妨碍公共秩序的作品。
7、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2)实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2、著作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的成立应具备两个特征:(1)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2)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人知晓的事实。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标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3、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全能。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印件的权利。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出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的租用标的物有三类: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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