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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务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3、品种权审查:申请: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受理:植物新品种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又在中国申请的,依据条约享有优先权。审批:初审,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
4、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第二十八章厂商名称权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2、厂商名称权与商标:前者是区别生产经营者即企业的标志,后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厂商名称与商誉:商誉是对企业的积极社会评价,厂商名称是商誉的载体。
3、厂商名称权为兼有人格和财产内容的复合权。特点是:(1)相对的排他性;(2)无期限的存续效力。
第二十九章反不正当竞争
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其特点如下:(1)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中;(2)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信、公正的原则;(3)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结果。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立法方式一:分立式:制定反垄断法、防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合并式:将反垄断、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我国采用合并式,规制了两类:(1)传统的违背诚信、公平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影响市场机能正常发挥的限制竞争行为。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属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商品假冒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二)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三)侵犯商业秘密;(四)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称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第六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三十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公约
1、工业产权国际公约首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著作权国际公约则以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1952的《世界版权公约》。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简称WIPO):1967年7月14日签订《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4月26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参加这一条约。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证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任务: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协调各国的立法,鼓励各国缔结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协定;执行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担任或参加其他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任务;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立法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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