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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1)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2)报送商标图样,应报送商标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3)提交其他文件。三、申请的提出:(1)提交申请的途经,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向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2)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3)缴纳费用;四、申请日与优先权:(1)申请日的确定:申请日就是商标局收到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书件的日期;(2)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五、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1)另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2)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3)变更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5、商标注册审查与核准:(1)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手续是否齐备;审查申请书件是否按照规定填写。(2)实质审查:对于不服驳回申请的,自收到《驳回申请书》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审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公告与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经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4)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是由商标局颁发的、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特定的商品上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凭证。
第十九章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1、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自商标注册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不受5年限制。
2、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提出争议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理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第二十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申请的条件:(1)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既可以为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是继承人或受让人;(2)提出续展的时间必须是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6个月内;(3)续展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提出,并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注册商标转让原则:(1)连同转让原则:即商标与企业信誉一并转让;(2)自由转让原则: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分开转让;(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4)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3、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第二十一章商标管理
1、商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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