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立法技术,对青少年网民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对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作为这类犯罪主体的青少年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专门适用于青少年的实体性、处置性、程序性规定简单、粗疏,没有真正形成一个统领全局、全面合理、科学实用的法律制度” 这充分显现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青少年网络犯罪重视不足,不利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有效防治。作为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底线”,刑法在众多青少年网络犯罪防范立法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为了有效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还必须正确理解刑法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作用,正确运用刑法这一“底线”。青少年作为尚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还不能完全预知自己行为后果的一类特殊主体,应当受到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保护。然而,对青少年的特殊关注与保护并不意味着青少年可以尽可能地逃避刑罚的制裁,更不是对已经触犯刑律的青少年给予“以罚代刑”的待遇,而是指在具体适用刑律时应考虑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特殊需要,通过建立专门的青少年法庭以及通过不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判或者通过在量刑幅度内选择从轻处罚等方式来保护其利益。
目前世界各国制定的法律都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缺乏实际操作性。由于法律制定不成熟,使得在认定这些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行为处罚时,就会碰到各种难题。如韩国的网络自杀协助案中,因为韩国的法律目前尚未能触及此类案件,在证据认定、量刑轻重等问题上都是全新的问题,已引起韩国司法界、学术界、新闻界的激烈争论。网络犯罪的立法工作与一般常规犯罪的立法不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要制定一部完善的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必须要由法律专家、网络技术专家等共同来完成,且网络具有较快的升级更新特征,所以这部法律还必须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