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十五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六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三)《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必须持抵押合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抵押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和确认文件。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山西的特殊规定)
抵押权实现发生采矿权转让时,必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抵押的潜在风险及防范
(一)采矿权抵押潜在的风险
1、抵押期间,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年检或被吊销、吊扣,是否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2、抵押期间,采矿权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就将采矿权转给他人的,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如何保证?
3、采矿权设定抵押后,随着采掘采矿权价值的递减,银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