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只需备案即知道即可(除非是国有矿),因为抵押纯粹是企业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政府无权也没有必要进行审查。
4、煤矿事故赔偿与银行实现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因安全事故等原因,证照将被吊销,就可能意味着采矿权的丧失,其直接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向抵押人索赔而寻求保护。如果政府拍卖采矿权,相对于事故赔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5、如没有符合条件的采矿权受让人,银行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此种情况实践中较少发生,在此我们不作进一步讨论。
6、如果出现煤矿企业支付不能的情形,法院无法自行拍卖采矿权,这时就会出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银行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关于这一问题,我曾在我的一篇题为《浅析煤炭企业融资难的原因》进行过阐述。事实上,这一问题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可能是会在程序上造成一些麻烦。
一方面,从法律授权上说,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管理矿业权,其他任何单位无权管理矿业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活动的日益活跃,煤矿企业的采矿权被法院裁决拍卖的案件经常发生。由于把采矿权等同于一般财产,法院在执行煤矿企业还债案件时,往往是直接拍卖煤矿企业的采矿权,然后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引发了“执行难”的问题。此时,银行就陷入了只得到一纸空文的尴尬境地。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的重视,以后在执行煤矿采矿权时,法院应当通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来主持拍卖采矿权。
7、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原采矿权人以银行抵押的采矿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否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关于采矿权出资入股会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我认为如果采矿权作价出资不改变采矿权人的话,采矿权人只需通知抵押权人即可,抵押权不受到影响。
以上我们分析了采矿权抵押中存在的潜在风险,我个人认为随着山西第二轮煤矿兼并重组的深入推进,我省煤矿企业也正朝着规模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阻碍采矿权抵押的因素正在逐渐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