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鉴证人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清算鉴证业务的能力;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第二条 鉴证人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判断被鉴证人拟清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清算条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税务稽查处理、纳税争议救济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影响,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房地产资质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关联企业、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清算项目减免税审批等情况。
第三条 鉴证人决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 鉴证人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
第二章 清算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对清算项目前期管理情况鉴证,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实施案头审核、实地审核,并关注下列内容:
(一)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二)清算单位的确认;
(三)不同期间、不同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归集;
(四)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收入、支出划分;
(五)清算起始时间、清算截止时间;
(六)分期开发项目各期清算方式的一致性;
(七)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