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否获取合法凭证。
第二十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实际支出金额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二)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
(三)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等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实际支出额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扣除;
(三)单位定额成本是否存在异常;
(四)自行施工建设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是否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发票。
第二十三条 公共配套设施费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产权是否明确、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四)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开发间接费用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是否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