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第三节 扣除项目鉴证
第十七条 扣除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会计资料核对;
(三)取得相关合同和项目概(预)算资料,并审核其执行情况和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四)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
(五)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对扣除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扣除项目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七)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是否与本次清算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的分摊方法与金额计算;
(二)是否含有关联方费用;
(三)是否将房地产开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四)是否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异常;
(五)土地闲置费等不得扣除项目是否已经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