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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2011]110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7)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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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分项目核算或分摊,是否将其他项目的开发间接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四)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五)是否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六)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利息支出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据实申报时是否将利息支出从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一般性贷款利息支出,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四)借款合同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六)超过贷款期限和挪用贷款的罚息是否扣除;

(七)是否剔除借款手续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利息支出以外的费用;

(八)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计提利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扣除范围和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是否与收入相关,复核税金及附加与收入是否配比,企业是否缴纳;

(二)不属于清算范围、不属于转让环节发生的税金是否违规扣除;

(三)与本次清算收入无关的,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等,是否违规扣除;

(四)印花税的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加计扣除项目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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