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1.概念
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2.意义
(二)减资的方式
1.同比减资与不同比减资
同比减资,是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不变。 不同比减资,是各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而减少出资,也可能有的股东不减少出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
2.返还出资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与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
返还出资的减资,是对已缴足出资额的股权或股份,将部分出资款返还给股东。
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是对尚未缴足出资额的股权或股份,免除股东全部或部分缴纳出资的义务。
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是在公司因亏损而减资时,直接取消部分股权或股份,或者直接减少每个股份的金额,并抵销本应弥补的公司亏损。
3.减少股份数额与减少股份金额
减少股份数额,即每股金额并不减少,而只是减少股份总数。其具体方法又分为销除股份和合并股份。 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只减少每股的金额。
公司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减资,既减少股份的数额,又减少每股的金额。
(三)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①董事会制订公司减资方案。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③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改。
公司作出减资决议,适用特别程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减资应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且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债权人保护特别程序——④、⑤】
④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启动债权人保护特别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原:至少公告三次)
⑤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原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新《公司法》第178条)
⑥办理变更登记。
相对公司增资条件而言,我国公司法对于减资条件的规定过于宽松。既没有规定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必须减资,也没规定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必须以什么方式减资。导致实践中公司想什么时候减资就什么时候减资,想怎样减资就怎样减资。减资成了公司的权利和自由意志。这就极有可能导致公司滥用减资,从而造成债权人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