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数的36%。
决议通过以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市某食品厂拒绝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由其认缴的6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食品厂的股金分红,用以抵作出资。市某食品厂不同意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程序问题。由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才有效。本案股东会决议无效。
2.如果决议有效,那么对不同意增资的股东是否具有强制力,这些股东是否必须要按照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增资?增资对于股东是权利还是义务?
2.股份公司的增资——新股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公开发行)
①新股发行条件
原《公司法》第137条对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新《证券法》第13条:
第13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②新股发行程序
A.发行决议---一般程序改为特别程序
新《公司法》中第104条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的事项是公司修改章程、增资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需要特别程序,即2/3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134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原第138条,内容未变〗
如属于公开发行的:〖取消行政审批〗
B.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申请并得到核准
C.公开发行文件
新《公司法》第135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D.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第88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89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E.申请变更登记及公告
〖原第142条,内容未变〗
新《公司法》第137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二、减少资本
(一)减资的概念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