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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司资本制度(4)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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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都必须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公司方能成立。

(二)资本维持原则

1.概念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2.立法意图

使资产与资本不要过于偏离(主要是资产不能少于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我国相关制度

(1)股东退股禁止。

(2)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不得折价发行股份。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限制非货币出资。

(5)依法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6)亏损先行弥补。

(7)没有盈利,不得分配。“无盈不分” 。

(8)原则上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9)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

(三)资本不变原则

1.概念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2.立法意图

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是防止公司随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我国相关制度

①公司增减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增减资本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必须经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②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

公司减少资本时,必须在变更公司登记前,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三种:

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衷)资本制。

(一)法定资本制

1.概念

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形成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但可以不一次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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