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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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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与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授权)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签订的《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城市汽车加气站要严格按照服务半径不得小于0.9公里(两汽车加气站的车程距离不得小于1.8公里),国省道、县乡道百公理不得超过10座(两汽车加气站的距离应在10公里左右)审批;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及能满足区域内民用户10天以上的应急储备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五)从事具体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消防、省交通运输、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技能等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解决的能力与办法,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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