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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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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10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3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6、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7、具备集团管理模式的大型燃气企业,在同一城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抢修作业人员,可在集团企业中共享。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及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单项验收文件、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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